《发展党员工作制度(试行)》系列通知
1.《进一步规范申请入党的要求和条件》
2.《发展党员重大事项预审备案和报告、回避制度》
3.《入党积极分子的储备和培养教育制度》
4.《发展党员政治审查制度》
5.《发展党员公示制度》
6.《入党宣誓制度》
7.《发展党员材料存档管理制度》
8.《乡镇(街道)党(工)委委员列席基层党支部发展党员重要会议制度》
9.《发展党员工作交接制度》
进一步规范申请入党的要求和条件
第一条 发展党员工作应当遵循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慎重发展、均衡发展,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坚持入党自愿原则和个别吸收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第二条 每年年初,由县委组织部根据全县党组织和各乡镇(街道)的实际情况,研究制订年度全县发展党员工作计划,并严格按计划培养和发展党员。
第三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中国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
第四条 在外地发展,但未满18周岁的党员,因工作生活需要,要求将组织关系转入我县,各基层党(工)委要认真审核,若是在2014年5月《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发布之后,未满18周岁发展入党的,一律不予承认党员身份。在2014年5月《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发布之前,未满18周岁的,本人入党手续完备,具备党员条件的,由基层党(工)委召开党(工)委会认定其党员身份,逐级上报上级组织部门,并在其《入党志愿书》“备注”栏中注明情况原因。
第五条 发展党员工作应严格根据管理权限操作。农村(包括农村社区)党组织原则上发展在本村的工作、生活对象入党,重点发展有文化、有一技之长、能带头致富并带领群众共同致富的优秀分子,主要包括村委干部、村民代表、年轻后备干部和群团等配套组织中的优秀分子、产业工人和青年农民。城市社区党组织重点发展社区工作者、社区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