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公司党总支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集团党委、X党委相关精神文件要求,为进一步坚持和加强党对意识形态工作的全面领导,明确公司党总支和所属各项目公司党支部(以下简称“公司各党组织”)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结合公司实际,修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公司各党组织对意识形态工作承担全面领导责任,要充分认识做好意识形态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坚决捍卫“两个确立”,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切实遵循中央《党委(党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规定的六条原则。牢牢掌握党对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按照党管意识形态的要求,担当举旗帜、聚民心、育新人、兴文化、展形象的使命任务,坚持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守土负责,不断加强和改进意识形态工作。
第三条党组织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应当旗帜鲜明地站在意识形态工作第一线,带头抓意识形态工作,带头把方向、抓导向、管阵地、强队伍,带头批评错误观点和错误倾向,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要问题亲自过问、重大事件亲自处置。党组织副书记(或宣传委员)是直接责任人,协助党组织书记统筹协调指导工作。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按照“一岗双责”要求,抓好分管部门、单位的意识形态工作,对职责范围内的意识形态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四条公司各党组织要加强对意识形态工作的统一领导,统筹协调本单位在生产、经营、管理中体现意识形态工作要求、维护意识形态安全,切实形成党组织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党群部门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格局。
(一)党群工作部作为主管意识形态工作的综合职能部门,在党组织统一领导下,履行知道、组织、协调、管理、督查和抓好落实的职责。
(二)纪检工作人员应当把落实党中央、上级党委和同级党总支(支部)关于意识形态工作决策部署情况,纳入执行党的纪律尤其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监督检查范围,有关情况应当由纪检委员向党总支报告。
(三)党群工作部应当把意识形态工作情况纳入干部考核,作为评价使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在考察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时,应当注重了解考察对象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的情况。
(四)党组织委员抓好分管单位、分管部门意识形态工作,根据职能工作,切实落实好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
第五条公司各级党组织要切实承担起中央《实施办法》规定的意识形态工作十个方面的主体责任,把意识形态工作作为党的建设和落实管党治党责任的重要内容,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履行政治责任、经济责任、社会责任,以及开展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紧密结合,一同部署、一同落实、一同检查、一同考核。
第六条公司各党组织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切实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进一步加强意识形态工作能力建设,努力提升识别能力、治理能力和引导能力,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衡量意识形态领域的是非曲直,不断增强做好意识形态工作的能力和本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