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用车管理制度材料汇编(5篇)
目录
1.公务用车管理制度 2
2.公务用车管理制度 7
3.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办法 16
4.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20
5.公务用车使用办法 30
为加强委机关公务车辆管理,保障公务活动用车,根据《xx市市级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xx市市级机关公务用车集中保障管理办法(试行)》等公务车辆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委机关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保障范围
(一)重要公务用车
1.参加接待中央部委、省、外市(县、区)组织来舟的重要公务活动。
2.参加全市性重要会议、重大公务活动。
3.参加外事活动。
(二)应急机要用车
1.执行重大抢险救灾、事故处理、突发事件处置等不可预测的特殊任务。
2.因时间或公共交通条件等所限,无法及时参加省级重要会议和重要公务活动。
3.因时间或公共交通等所限,无法及时参加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组织的重要会议、重要公务活动和市领导临时召集的紧急会议。
4.运送机要文件和涉密载体、存取现金等银行往来业务、干部职工因伤病紧急送医等。
(三)调研用车
1.参加市领导带队调研活动。
2.赴市内公共交通不便区域开展基层调研、专项检查活动。
(四)远程用车
1.赶赴补贴区域外公共交通不便地区公务出行。
2.处级以上领导带队赶赴补贴区域外地区开展专题调研、专项检查活动。
(五)其他用车
1.重特大建设项目以及符合上级明确规定的特殊用途等专项公务用车。
2.委机关统一组织的10(含)人以上的集体教育活动。
3.委牵头组织的跨部门(单位)联合督查、检查、考核等集体公务出行。
4.经委主要领导批准的其他特殊情况下用车。
第二条用车方式
(一)使用车辆包括平台驻点服务车辆和公务用车集中保障管理平台租用车辆。
(二)根据上述保障范围口径,在优先保障应急机要用车、控制预算费用、鼓励公共交通出行的前提下,保障委领导工作用车。
(三)在车辆调度允许情况下,经委办公室负责人同意的委机关处室市内工作用车。
(四)公务用车要严格遵守中央“六个不得”、省委“八个不准”和本市“五个严禁”的相关规定,严禁违规用车。
(五)公务用车严格按照预约申请的路线安排用车,不得擅自改变用车路线或安排驾驶员行驶到本次与公务行为无关区域或场所。
第三条使用办法
(一)委机关公务用车由委办公室专人负责统一登记、管理和调度,根据用车时间先后和公务活动轻重缓急派车。平台驻点服务车辆不得外借。
(二)平台租车和平台驻点服务车辆远程用车,以及保障范围内其他情形用车在半天以上(含半天),应提前一天提出申请,填写“委机关公务用车预约(派车)单”。
(三)平台驻点服务车辆远程用车应经委分管领导批准。其他特殊情况下用车应经委主要领导批准。
(四)平台驻点服务车辆短途(半天以内本岛)用车,实行出车登记制度。每次出车,须对派车人、派车事由、出车时间、乘车人、出车地点等进行登记。
(五)平台驻点服务车辆驾驶员出车必须根据办公室通知或“委机关公务用车预约(派车)单”,其它人员不得随意调度安排车辆。固定时间或临时运送机要文件和涉密载体除外。
(六)车队长做好车辆申请、调度和维修、保养、保险、年检、油卡充值等具体事务及费用结报的初审把关工作,及时做好平台租车费用的结算工作。
第四条车辆管理
(一)驾驶员要爱护车辆,加强日常保养维护,按时完成车辆年检,保管好配备的设备和工具,保持性能良好,整洁卫生,确保安全行驶。
(二)车辆需定期保养或因故障需进厂维修的,驾驶员要本着节俭的原则提出维修保养申请,填写《委机关公务车辆维修保养及设备购置审批表》,经车队长审核开具《xx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定点维修送修单》,报委办公室负责人和委分管领导批准后,才能实施维修保养。未经规定程序批准的车辆维修保养费用不予报销。车辆执行任务途中发生故障的,应及时与车队长联系,经车队长同意后,先维修再补办相关手续。
(三)委公务车辆实行定点维修管理,选择市本级定点维修企业(特殊情况除外),定点维修项目内容包括公务车辆的小修、一级维护、二级维护、大修和其它有关的汽车维修服务项目。
(四)车辆维修保养时,驾驶员要认真负责、加强监督,防止维修保养不到位。相关费用应在维修保养结束后xx天内及时结报,并附审批单和《xx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定点维修费用结算单》、维修保养清单等。
(五)公务车辆设备设施和工具的购置配备审批按照维修保养规定程序办理。
第五条驾驶员管理
(一)驾驶员要坚守工作岗位,上班不准随便外出或串岗,并根据工作需要,实行必要的提前上班、推迟下班制度,长途出车前要确保睡眠充足、车辆准备充分。
(二)驾驶员必须服从车队长的临时调度和安排,按时准点出车。用车结束后,应及时返回单位。未经车队长同意,车辆不得随意在外停放。
(三)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道路交通规则,做到文明礼貌行车,证件齐全,确保行车安全。
(四)委公务车辆驾驶员配备相对固定,驾驶员更换车辆必须经车队长批准。
(五)严禁驾驶员酒后驾车、私自出车和私自将车辆交给他人驾驶,由此引起的各类事故及费用,由当事驾驶员自行负责。
第六条其他要求
(一)委机关公务车辆实行节假日和应急值班制度。
(二)根据节能降耗有关规定,车队长负责登记汇总委机公务车辆的行驶里程数、油耗、维修费用等数据,按季度报委办公室备案并定期公示。
为全面贯彻中央和省公务用车制度精神,切实加强我局的公务用车管理,规范公务用车的运行,有效降低行政成本,进一步推进警务规范化和党风廉政建设,建立完善公务用车的长效机制,特制定本规定。
一、管理部门职责、配备使用公务用车范围
(一)本规定所指的公务用车是指车主登记为“xx市公安局及属下部门”的车辆和向政府中标平台租借的车辆。
(二)公务用车由警务保障室统一进行管理,警务保障室负责对没有配备公务用车内设机构的临时借调警务工作用车,对全局警力紧急调配输送、现场指挥、重大警务活动等用车进行调配。警务保障室建立全局应急司机小组制度,负责统筹全局值班领导司机和全局中巴司机的调度,应急司机小组设在警务保障室。公务用车监督检查由监督室负责,监督室对违反使用公务用车的行为进行监督落实。
(三)各单位实行定向化保障工作用车,公务用车使用单位要在警务保障室和监督室的指导监督下指定专人,按照局制定的车辆管理规定,对本单位使用的公务车辆集中统一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