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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错纠错机制的实施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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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错纠错机制的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按照xx精神,完善容错纠错机制,健全干部担当作为激励和保护机制。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容错纠错应当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遵循下列原则:事业为上、推动发展,实事求是、综合评价,鼓励创新、宽容失误,依纪依法、坚守底线,容纠并举、宽严相济,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乡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基层组织、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及其工作人员。

第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入容错纠错范围,从轻、减轻处理或者予以免责:

(一)在贯彻新发展理念、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推动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中,积极作为、勇于探索,出现失误或者偏差的;

(二)在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体制机制创新中,先行先试、突破常规,出现探索性失误或者未达到预期效果的;

(三)在扎实推动高质量发展、实施乡村振兴、做好保障和改善民生等重点工作中,敢于决策、大胆履职、攻坚克难,出现失误或者偏差的;

(四)在招商引资、招才引智,服务企业、服务群众工作中,因着眼提高效率,实施服务机制和模式创新,进行容缺受理、容缺审核,出现失误或者偏差的;

(五)在加强干部队伍建设、推进干部能上能下、关心关爱基层干部、激发干部队伍活力等工作中,不拘一格、探索创新,出现失误或者偏差的;

(六)在处置突发事件或者执行其他急难险重任务过程中,临机决断、主动担当揽责,出现失误或者偏差的;

(七)在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化解矛盾纠纷过程中,立足维护稳定和全局利益,积极破除障碍、打破僵局,出现失误或者偏差的;

(八)在创造性开展工作中,因国家政策调整、上级决策部署发生变化,或者政策界限不明确,受客观条件限制,出现失误或者偏差的;

(九)在落实党委、政府决策部署中,出于公心、担当尽责,出现失误或者偏差的;

(十)其他符合中央大政方针和有关规定精神,应纳入容错情形的。

具有上述情形之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免除相关单位及当事人的责任:

(一)党章党规、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的;

(二)在决策中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三重一大”决策程序和请示报告制度等规定,进行充分评估的;

(三)没有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不良影响的;

(四)积极主动消除不良影响、挽回损失的。

第五条启动容错机制时,应当严格遵循和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三个区分开来”重要要求,充分考量党员干部平时工作业绩、一贯表现、组织评价、群众口碑,对容错事项进行综合分析研判,重点把握以下几点:

(一)看动机态度,是出于公心还是谋取私利。

(二)看失误原因,是因不可抗力、客观条件不具备、上级政策调整、历史遗留问题等客观原因而造成的失误和错误,还是主观故意、失职渎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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