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中层管理人员交流工作,进一步优化队伍结构,提高中层管理人员的素质和能力,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促进公司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部门正副职及全资(控股)子公司班子成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中层管理人员交流,是指**公司党委对中层管理人员的工作岗位进行调整。
交流对象
第四条 交流的对象主要是下列人员:
(一)因工作需要交流的;
(二)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
(三)在一个子公司或者部门工作时间较长的;
(四)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
(五)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交流的重点是全资(控股)子公司中层正职及其他班子成员,**公司部门正职。
第五条 全资(控股)子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10年的,必须交流。在同一子公司担任同一层次领导职务满10年的,应当交流。子公司副职领导成员在同一领导班子中任职满10年的,应当交流。
第七条 **公司部门正职,特别是从事执纪执法、干部人事、审计、项目审批和资金管理工作的人员,在同一职位任职满10年的,应当交流。
第八条 缺少基层工作经验或者岗位经历单一的中层副职及以上领导干部,应当有计划地交流。
第十条 中层管理人员任职回避交流参照党政领导干部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中层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交流或者暂缓交流:
(一)因健康原因不宜交流的;
(二)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纪检监察或者司法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三)其他原因不适合交流的。
交流范围
第十二条 人员交流可以在**公司部门之间,子公司之间,子公司与**公司部门之间进行。
第十三条 部门及子公司之间的人员交流,重点围绕公司发展战略和人才战略及重大项目建设进行。
第十五条 **公司党委应当注意选调有子公司工作经验的人员,特别是子公司领导班子中的优秀年轻干部到**公司部门任职,同时根据工作需要有计划地选派**公司员工到子公司任职。
第十九条 人员交流工作一般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公司人资部拟定交流方案,提出交流人选;
(二)**公司党委集体讨论决定;
(三)**公司党委党委与交流人员谈话,听取本人意见,做好思想工作;
(四)**公司人资部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条 人员交流应突出重点,增强计划性、针对性。子公司董事会、经营层领导成员未任满一届的一般不交流,同一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一般不同时交流;子公司领导班子一次性交流一般不超过班子成员的三分之一;需按《公司法》程序选举的人员,交流时应当按照《公司法》程序办理。按规定需作离任审计的,应当进行审计。
第四章 工作纪律
第二十一条 人员交流必须严格执行下列纪律:
(一)**公司部门和子公司必须执行**公司党委关于人员交流的决定,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执行。
(二)**公司党委必须严格执行人员交流程序,集体研究决定交流对象,不得借人员交流突击提拔员工。任何人不得借人员交流对员工进行打击报复。
(三)员工应当服从组织的交流决定。接到交流通知后,须尽快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在限定的时间内报到。跨子公司跨部门交流的,应当同时迁转行政关系和党的组织关系。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安排的,就地免职或者降职使用。
(五)中层管理人员调离时,不得违反规定随调工作人员,不准随带公共物品;中层管理人员调离后,不得干预原单位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