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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实习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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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集团公司及所属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习生的管理,正确评价实习生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提高实习质量,合理确定实习生薪酬,集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实习生是指在某一专业的在校大学生,申请到公司学习实际工作经验的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属于公司非正式劳动用工,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不签订劳动合同。

第二章 资格及程序

第三条 资格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

(三)在校学生;

(四)年龄在18-28周岁;

(五)与公司经营业务相关的专业;

(六)身体健康。

第四条 实习程序

(一)实习生个人申请;

(二)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初核后提交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审定。

(三)签订《**公司实习生协议》。

第三章 实习管理

第五条 集团公司及所属公司要与实习生签订《**公司实习协议书》。双方应自觉遵守协议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实习生应自觉遵守公司规章制度、服从管理、积极工作;按照协议约定,公司和实习生本人都不得随意解除实习协议,若实习生确因个人原因需要提前解除实习协议的,须征得公司同意。

第六条 实习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年。

第七条 实习期间,发生以下情形的,公司可终止与学生的实习协议。

(一)发生严重违规违纪行为的;

(二)旷工或外出连续超过7天的;

(三)病假超过1个月或事假超过15天的;

(四)不遵守实习纪律且教育无效的;

(五)其他原因,不能继续留在实习岗位上的。

第八条 实习人员实习期间可参照公司正式员工享受丧假。

第四章 工资待遇

第九条 实习期间实习生生活补助费按最新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的省月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区**市)执行,差旅费、伙食补助按公司规定执行,不缴纳“五险二金”,参照《**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暂行办法》,为实习生缴纳人身意外伤害和住院医疗商业保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公司实习生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

**公司实习协议书

甲方: (实习单位)

乙方: (实习学生)

为明确实习生与实习单位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协商,甲方与乙方签订如下协议:

一、实习期限为   日至   日。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5日内向甲方报到,若遇到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报到,需征得甲方同意。

二、甲方安排乙方在 工作岗位实习,若需变更乙方实习岗位,须事先征求乙方的同意。乙方就业实习期间的基本生活补助为 元。

三、实习期间,甲方尽量协调解决乙方安全、健康、卫生等后勤保障事宜,帮助解决乙方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乙方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和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实习期满,按时离岗,并做好工作交接。甲方有权对乙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如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甲方可以提前解除本协议。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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