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市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规范涉企行政执法实施方案
为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社会创造力,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创新行政执法方式,提升行政执法质效,着力解决困扰企业发展的多头执法、随意执法、过度执法等问题,杜绝随意检查、选择性检查、重复检查、频繁检查等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为市场主体干事创业打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推动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陕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就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规范涉企行政执法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建立完善涉企行政执法制度
(一)建立涉企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各行政执法部门要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本部门权责清单,建立涉企行政执法事项清单,逐条明确行政执法事项名称、执法主体、承办机构、执法依据等要素,及时向社会公布并实行动态管理。
(二)建立涉企“两轻一免”清单。各行政执法部门要按照《xx》要求,建立“不予处罚事项清单”“从轻处罚事项清单”和“减轻处罚事项清单”。对符合清单情形和首次轻微违法行为的,要积极适用“两轻一免”规定,做到“轻微不罚”“首违不罚”“无过错不罚”。
(三)实行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制度。各行政执法部门每年要编制本年度行政执法检查计划,严格按照检查计划开展执法检查工作。对上级交办、部门移送、群众举报、受害人投诉、媒体曝光等临时性查办案件,纳入临时执法检查。
(四)严格行政执法检查审批和登记制。各行政执法部门开展涉企行政执法检查,必须由执法部门相关负责人批准后实施,检查范围仅限于工作计划及案件查办的需要。执法人员进入企业检查时要填写xx登记卡,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没有登记的,原则上不得到企业开展行政执法检查。
二、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执法行为
(五)严格执行“持证上岗、亮证执法”。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执法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对于持证人为非本人、超越执法区域、证件过期的,企业可以拒绝执法并投诉举报。
(六)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对企业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应进行全程文字记录,形成书面执法案卷。对现场检查、随机抽查、调查取证、证据保全、听证、行政强制、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应当进行音像记录,做到全过程留痕、可回溯管理。
(七)减少执法层级和频次。同一行政执法部门不得在一定时期内对同一企业进行多次检查和重复检查。同一系统的上级行政执法机关已对企业进行执法检查的,我市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不再因同一事项重复检查。对确有需要必须开展执法检查的,行政执法部门要经过相关负责人审批后依法及时开展。坚决杜绝选择性执法、重复执法等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行为。
(八)开展涉企联合执法。各行政执法部门要严格落实中央、省、市关于联合执法的有关部署要求,制定部门联合执法年度计划,实行“进一扇门、查多项事”,实现违法线索互联、监管标准互通、处理结果互认。同一执法部门对市场主体实施的多项检查,应当合并进行;多个执法部门对同一市场主体实施检查的,由各部门协商实施联合执法检查。
(九)严格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实施,上级机关已制定裁量权基准的可直接适用,也可结合实际在相应阶次和幅度内细化裁量权标准,有效压缩行政执法人员的自由裁量空间。全面严格执行对外公示的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确保涉案企业“同案同罚“。
三、持续改进涉企行政执法方式
(十)遏制趋利行政执法行为。行政执法部门不得向行政执法人员下达罚款、收费指标,不得将罚没收入与行政执法人员绩效考核直接或变相挂钩。行政执法部门不得擅自授权或者委托不符合法定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实施检查、收费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