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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大以来税务系统纪检监察体制改革探索与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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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大以来税务系统纪检监察体制改革探索与研究

纪检监察体制改革是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既是一场自我革命,也是一场社会革命,更是一场具有特殊意义的重大政治体制改革,不仅直接关系到管党治党的成效,而且关系到党的执政基础和执政地位。随着税收征管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纪检监察体制也得以同步推进和发展,但全景检视当前纪检监察体制机制,其中仍有一些不适应、不匹配和不协调之处。例如,改革实践中依然存在依据不充分、体制不统一和机制不顺畅等问题,难以适应新时代推进税收现代化的发展需要,亟须建立健全层层强化的监督机制,保证纪检监察机构监督权的有效行使,“形成科学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只有切实加强党内监督,才能及时准确地发现问题,纠正偏差。“党内监督是一种检查、督促、评价、揭露、举报、处理活动,其准则是《党章》和党的纪律,是一种监督主体作用于监督客体的活动,其目的在于保证监督客体的行为合乎党纪党规进行有序活动。”在党和国家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所带来的进步与进展是主要的,不仅显著提升国家权力监督的有效性,使国家权力结构实现合理化,还使反腐败和权力监督的效率大为提升”,税务系统的纪检监察机构的职责定位有待调整和重构。因此,只有重塑税务系统纪检监察体制,不断健全体制机制,推进制度建设和加强实践探索,才能从源头上厘清各种关系,使纪检监督体系融入税收治理体系并有效转化为治理效能,从而推进新时代税务系统纪检监察工作的高质量发展。

一、税务系统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必要性

党的十八大以来,针对现行税务系统纪检监察体制的不足,为了加强党对税收工作的领导,同时完善税收治理结构和治理体系,防止“机构职能重复交叉,监督力量分散,出现九龙治水而水不治的现象”,税务系统纪检监察体制必须进行相应的改革和完善。税务系统纪检监察部门应积极发挥监督保障执行和促进发展完善的作用,以高质量的党内监督和纪检监察来促进税收制度和治理体系提质增效,有力保障税收征管改革和各项税收工作稳步推进。

(一)以深化“三转”为抓手完善税务系统各级“解决存在的问题,必须依靠改革和制度创新。”纪检监察体制是政治环境与组织系统相互作用的结果,即纪检监察体制改革既会因受环境的影响而改革,也必须适应环境、协同内部和自我革新,在应对外部环境变化的同时保持良好的内部控制。党的十八大以来,税务系统各级纪检监察机构按照党中央决策部署深化“三转”(即转职能、转方式和转作风),在加快“三转”中推出了一系列有利于经济稳定的新政策和新举措。例如,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任务到岗、责任到人”的绩效管理体系,健全条块衔接的工作运行机制,使税务系统纪检监察工作更具体、更客观,更具操作性。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先后印发了《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和《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税务系统各级纪检监察机构充分发挥监察职能,以有力的政治监督保障党中央决策部署的有效落实,力促减税降费与财政增收,培育壮大市场主体,进而为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筑牢“堤坝”,极大地提升了税收治理效能。

1.聚焦主责主业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

为了聚焦监督执纪问责的主责主业,驻国家税务总局纪检组(国家监察委员会成立后更名为“驻国家税务总局纪检监察组”)对工作职责范围进行了调整,将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党组(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后建立“党委”)主体责任范围内的工作(如税务系统的廉政教育、内控机制建设以及对税务系统内设的纪检机构的工作指导等)移交给税务系统,集中精力做好对总局及系统内副司局级以上领导干部的监督工作。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部署,层层压实税务系统管党治党和全面从严治党的政治责任,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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