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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洁诚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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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乙方:

为预防商业贿赂和不正当竞争,保障甲、乙双方正当合法权益,推进依法合规、诚信经营以及双方工作人员廉洁从业,深化双方友好协商、互惠互利、合作共赢、廉洁高效,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协商一致、达成并签署本协议。

第一条 定义

1.1 “亲属”:指因血缘、婚姻或收养而产生的社会关系,包括:血亲、拟制血亲和姻亲。

1.2 “特定关系人”:指与甲方工作人员有共同利益关系的人。

1.3 “关联企业”:指与乙方之间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包括但不限于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为同一人,或具有家族、亲属关系等)的企业。

第二条 甲、乙双方共同的权利和义务

2.1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有关规定,坚持廉洁、诚信原则,恪守公认的商业伦理道德和职业道德规范,不从事并抵制任何不廉洁、不诚信行为。

2.2 深入开展廉洁从业教育,增强工作人员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廉洁自律的意识。

2.3 双方有关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廉洁、诚信的原则(涉及商业秘密或合同文件另有约定的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双方企业或任何第三方的利益。

2.4 如一方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本协议的行为,应予以拒绝、并要求对方纠正;对于无法拒绝或对方有关人员不予纠正的,应及时向对方纪检监察部门举报,并有权要求对方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以及反馈查处结果。如一方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严重违反本协议的行为,可向对方上级主管部门或当地纪检监察部门、司法机关举报。

2.5 一方在监督检查、处理举报过程中发现存在违反本协议的行为时,有权按照有关规定向对方及其有关人员进行询问、调查,对方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并如实及时提供相关线索、证据和资料。

第三条 甲方的义务

3.1甲方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其他特定关系人,不得具有下列任一行为:

1)索取、接受或以借用等名义占用乙方、乙方工作人员或乙方委托的第三方的通信工具、交通工具等财物或其他物质性利益;

2)接受乙方、乙方工作人员或乙方委托的第三方提供的红包、礼金、礼品等财物以及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

3)接受乙方、乙方工作人员或乙方委托的第三方提供的运动健身、会所或俱乐部会员、高尔夫球、娱乐等各种形式的消费卡(券);或者参与、接受乙方、乙方工作人员或乙方委托的第三方宴请、旅游、健身、娱乐等各种活动安排;

4)要求乙方、乙方工作人员或乙方委托的第三方支付应由自身负担的学习、培训、考察、旅游、吃喝玩乐或者出国(境)定居、留学等费用,或要求其提供资助、报销票据;

5)以任何形式向乙方、乙方工作人员或乙方委托的第三方索要和收受回扣等好处费或者提供有偿中介活动;

6)以自办公司或参股公司方式与乙方、乙方工作人员或乙方委托的第三方进行营利性经营活动,以任何形式在乙方、乙方关联企业以及与乙方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或者前述情况下未出资而获得股份;

7)向乙方、乙方工作人员或乙方委托的第三方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购买或者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或者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乙方、乙方工作人员、乙方委托的第三方财物或实质利益;

8)以委托乙方、乙方工作人员或乙方委托的第三方投资证券、期货或者委托理财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

9)在乙方、乙方关联企业以及与乙方有业务关系的企业兼职或者兼职取酬,或不实际工作、而获得报酬,或虽然实际工作、但享受明显超出本岗位同职级标准的薪酬待遇;

10)在离职、退休后违反有关规定在乙方、乙方关联企业及与乙方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任职取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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