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秘书讲话系列111(24篇)中国人民银行易纲行长、范一飞副行长等公开讲话文章汇编
陈雨露副行长
尊敬的各位来宾、各位专家,女士们、先生们:
在四月北京美好的时节,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局、世界银行集团国际金融公司、APEC工商理事会共同主办“个人信息保护与征信管理”国际研讨会,来自世界各地的专家齐聚一堂,共同研究探讨个人信息保护问题及其对征信业规范发展的重要意义。首先,请允许我代表中国人民银行,向各位来宾特别是远道而来的外国朋友表示热烈的欢迎和诚挚的谢意!
借今天这个机会,我想谈三点认识,供大家参考。
第一点,加强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首先,加强个人信息保护是依法维护公众切身利益的迫切需要。就法理权利属性而言,个人信息权具有人格权的特征,与个人的肖像权、姓名权、名誉权等同样重要;同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个人信息权也逐渐具备了财产权的属性,即所有权、收益权、处分权等。“信息就是财富、信息就是竞争力”的观念日益为社会公众和市场主体所认同和重视。因此,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就是对公民基本权利、个人财富和竞争力的保障。
其次,加强个人信息保护是促进数字经济创新发展的迫切需要。随着大数据、云计算等数字技术的迅猛发展,个人信息正在被大规模电子化、数字化和产业化应用,个人信息采集的广度和深度不断拓展,信息流动日益突破地域和行业限制。个人信息的挖掘和利用对数字经济的发展意义重大。在这种背景下,只有筑牢个人信息安全的保护墙,才能为数字经济的持续创新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第三,加强个人信息保护是积极应对公众信息泄露事件多发的迫切需要。当前,由于多方面的原因,中国公民个人信息泄露带来的侵权、网络诈骗等违法活动在一些地方和领域呈现多发态势,不仅严重影响公民的日常生活,而且影响社会的长治久安。需要监管部门依法加大个人信息保护力度,公众自身提升个人信息自我保护意识和维权意识,有效遏制侵害公众个人信息违法犯罪活动蔓延的态势。
第二点,人民银行认真履行职责,采取多种措施加强征信领域的个人信息保护。
人民银行作为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在履行征信管理职能过程中,始终将维护信息主体合法权益作为监管的核心理念,在五个方面努力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
一是推动建立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在征信制度下,为保障参与个人信息共享的当事人享受最大的福祉,需要在国家层面推动建立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人民银行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抓紧建立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的重要指示精神,研究制定我国征信市场发展的顶层设计和总体规划,充分发挥政府和市场双线推动的积极作用,促进各类征信机构错位发展、优势互补,推进征信服务对经济金融领域、社会生活领域和行政司法领域的全覆盖,切实维护信息主体权益和经济金融安全。
二是着力完善征信法规制度。2013年,国务院颁布实施《征信业管理条例》,赋予信息主体知情权、异议权和救济权等权益,这在保护信息主体合法权益、引导征信业规范发展、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等方面,具有里程碑的意义。《条例》发布以来,人民银行不断深化征信法律制度建设,出台了《征信机构管理办法》、《征信机构监管指引》、《企业征信机构备案管理办法》等一系列配套制度及行业标准,始终把保护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作为制度设计的出发点和立足点。
三是不断提高监管的强度和有效性。一方面,强化监管责任担当,对发生信息泄露、违规倒卖客户数据的国家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接入机构、征信机构及其主要责任人,依法从严惩处,有效发挥行业监管作用。另一方面,通过监督和引导金融机构做好客户个人金融信息保护工作,规范金融机构展业行为,有效强化金融机构个人信息保护和法律合规意识。
四是大力开展征信宣传教育活动。针对社会公众,充分利用“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6.14”信用记录关爱日、金融知识普及月等载体,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推动个人信息保护理念深入人心,提升社会公众的诚信意识和维权意识。针对征信从业人员,加强培训力度,防范岗位风险,提高征信从业人员职业素养和道德水平。
五是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认真履行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双牵头单位之一的职责,深入贯彻落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加强与最高人民法院、发改委等部门的沟通协调,积极推进“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工作,共同营造诚实守信的良好社会氛围,积极推动相关行业、相关领域的个人信息保护工作。
第三点,进一步做好个人信息保护和征信管理工作的三点思考。
当前,加强个人信息保护,推动征信市场规范发展,既面临着历史性的重大机遇,也面临着不少的挑战。在这一过程中,需要平衡好一对关系,应对好双重压力,把握好三方面的监管协调。
平衡好一对关系。这对关系是指商业化应用所需的数据自由流动与信息主体权益保护之间的关系。两者之间并不矛盾,但需要平衡。一方面,数据的收集、整理和应用是征信行业的基石,缺少自由流动的数据,征信在防范信用风险、降低交易成本、改善金融生态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可能无法充分地显现。另一方面,不排除一些市场机构个别内部人员出于逐利的目的,存在违法买卖数据、危害信息主体权益的动机。因此,征信行业必须在信息共享与信息主体权益保护的动态平衡中前进,关键是要让信息在安全、合规的前提下自由流动,充分释放信息流动所产生的红利。
应对好双重压力。第一重压力是指,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和维权意识日益增强,加上不同信息主体风险暴露和维权诉求的差异比较大,使得个人信息保护和征信维权工作面临点多、面广、条线长的巨大压力。第二重压力是指,个人信息侵权违法犯罪活动采用的技术手段日益复杂,地域跨度较大,现有的管理模式以及人力和技术的配置很难满足有效识别、监测和处理的需求。这不仅体现在征信管理工作中,也是其他信息行业管理面临的共同挑战,直接反映在部分个人信息泄露案件追踪难、取证难等方面。面对上述双重压力,需要继续积极推动体制机制创新,完善征信业基础设施建设,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
把握好三方面的监管协调。一是对信息提供方的监管协调。确保信息按照“最低、适用”的理念采集,确保信息的准确性。二是对信息采集加工方的监管协调。确保征信机构行为遵循征信规则的要求,确保征信的公正性和有效性。三是对信息使用方的监管协调。确保个人征信信息的依法有限使用,确保信息主体权益得到尊重和维护。
人民银行正在积极稳妥地加快推进个人征信业务牌照发放工作。在这个过程中,社会各界非常关心和关注个人信息如何在信息提供、采集加工和使用过程中得到有效保护,并为此提出了大量的意见和建议。人民银行正在抓紧整理、研究和吸收,完善相关制度安排。在个人征信市场准入和业务活动开展中,我们强调注重把握三方面的原则。
第一,第三方征信的独立性原则。征信机构在公司治理结构和业务开展上应确保独立,防止利益冲突。开展业务要客观中立,不能受信息提供者和信息使用者等其他主体的支配。征信产品和服务的使用不能与征信机构股东或出资人的其他业务相捆绑,不能成为股东或出资人谋取他利的手段。
第二,征信活动中的公正性原则。征信业务活动应充分体现社会的公平正义,确保政治上的正确性。征信产品主要用来解决信息不对称导致的信用违约风险问题,提高交易效率、降低交易成本、促进普惠金融发展,既不能当作把人分为不同阶层、不同群体的工具,也不能应用于某些低俗的社交活动,背离征信的本意。
第三,个人信息隐私权益保护原则。在制度建设和日常监管中,强调征信机构应从保护个人隐私、加强个人信息保护的角度出发,保持业务透明度,防止个人信息被过度采集、不当加工和非法使用,防范对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的侵害,切实维护信息主体合法权益。
各位来宾、各位专家:
加强个人信息保护与促进征信业规范发展密不可分。希望各位专家和学者充分利用本次国际研讨会提供的平台,深入交流看法,分享最佳实践,为进一步完善个人信息保护、丰富征信管理手段、促进中国征信业持续健康发展贡献思想和智慧。
最后,祝本次研讨会圆满成功!各位嘉宾身体健康!
谢谢大家!
范一飞副行长
女士们,先生们,早上好:
今天论坛的主题之一是“融合创新”。围绕这一主题,我就金融业综合经营问题跟大家分享几个观点,请大家讨论,共同努力为我国金融业融合创新创造必要的环境。
第一,我国金融业要不要开展综合经营?
客观看,分业经营是管理规制,综合经营是行业选择。我国最严格的分业经营可以追溯到计划经济时期以及改革开放初期的专业银行时代,例如工商企业短期流动资金和长期基本建设投资来自不同的金融机构贷款。专业银行导致了市场人为分割和行政垄断,形成了低效率和高成本。最初的金融改革实际上秉承了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理念精髓。商业化改革以后,银行从垄断转向竞争,服务从单一化转向多样化,产品从信用中介转向资产管理,可以说是势在必行。抓住了这一点,我们就可以理解一对看似矛盾的现象——为什么上世纪九十年代我国确立了金融业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体制,但是金融业的跨业融合创新从来没有停顿?究其原因,是因为更为根本的金融改革目标是确立现代金融企业制度,即“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自我发展”,以及“安全性、效益性、流动性”。上述“四自三性”实际上决定了金融机构必须通过降低交易成本、开展服务竞争以赢得生存和发展。而综合经营往往是金融机构取得竞争优势的必要手段——服务更多更全更新,因而更具吸引力。自国家“十一五”和“十二五”规划相继提出“稳步”和“积极稳妥”推进金融业综合经营试点以来,金融业综合经营步伐明确加快。目前,综合经营已经走到了一个十字路口,是允许开展综合经营,还是退回到分业经营,对此有一些不同看法。在我看来,允许金融业开展综合经营是尊重市场的现实选择,而回归分业经营已无现实可能。
一是从尊重现实的角度看,综合经营已成为我国金融体系的客观存在。目前,绝大多数大中型银行、证券公司和主要保险公司都已通过设立、并购其他金融行业的子公司和以资产管理业务为代表的交叉性金融业务,跨行业跨市场开展综合经营。同时,金融控股公司也在快速发展,投资控股了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等机构的一些金融集团和资产管理公司等都已成为实质上的金融控股公司,一些地方政府也组建了地方金融控股公司。在产品方面,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的资产管理规模达到50多万亿元,与银、证、保金融业表内总资产相比,比例达到1:4,已成为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货币供应量波动也产生了明显影响。互联网技术迅速发展使得银行、证券、保险等行业的相互交叉和融合更加深化,一些互联网企业陆续进入金融领域,在支付、小微贷款、金融产品销售等方面快速发展,部分企业已构建了涵盖银行、证券、保险业的综合化金融平台。
二是从提升金融业竞争力角度看,综合经营是实现收益与风险平衡的创新方向。长期以来,我国金融机构的主要缺陷是业务结构单一、经营方式粗放、金融服务水平不高,金融产品的深度和广度难以满足多元化金融需求。在利率和汇率市场化改革背景下,金融业有效管控风险实现可持续增长的压力日益突出。综合经营促进金融机构的业务和收入更加多元化和均衡化,更好地抵御周期性风险,提升跨周期经营能力。
三是从更好地满足实体经济需求看,综合经营是实现金融结构调整、培育发展新动能的必要措施。为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落实“三去一降一补”的重点任务,金融业肩负着以金融创新推动企业去杠杆、补短板的重大使命。从去杠杆看,一直以来我国金融体系发展结构失衡,融资方式以银行间接融资为主。“要发展找贷款、要贷款去银行”造成企业债务持续攀升,杠杆率高企。在经济上行期,资产负债水涨船高,企业效益掩盖了债务压力;当经济下行压力加大,高杠杆则凸显为经济金融领域的突出风险。去杠杆需要创新思维。资产证券化和市场化债转股等必要手段客观上要求银行与其他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密切配合,联动创新。从近年来综合经营的效果看,一些金融机构整合不同行业子公司的优势,通过交叉销售、合作营销、联合投资等方式,满足了部分企业的多元化融资需求,有利于改变融资过度依赖银行体系的状况。从补短板看,我国企业长期依靠低成本劳动力、土地和资源取得比较优势,但企业科技创新能力不足,小微企业发展缺乏后劲。补短板同样需要新思维。针对科技创新企业和小微企业高风险-高收益的特殊性,各类金融机构应该共同采取采取投贷联动、股债结合等方式,多渠道支持科技企业发展;引进大数据技术,在高效率管理风险的前提下补足银行在长尾客户服务方面的短板。实践中,部分金融机构也已通过综合开展银行、信托、金融租赁、投资银行、保险等业务,在拓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促进保障房建设、扶持中小企业、支持县域经济与“三农”等方面改进了金融服务。然而,受制于创新能力不足和现行监管约束,我国金融机构开展综合经营总体上还停留在追求金融全牌照的层面,不同金融业务的相互补充和联动仍然有限,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子公司之间的协同效应还没有充分发挥,储蓄资金向股权投资的转化十分不足。金融业通过综合经营服务实体经济的效能还需要大幅提升。
实践表明,金融业综合经营增加了金融产品、服务供给的多样性和竞争性,使企业和消费者有了更多选择,促进了社会经济发展,也助推了金融业自身的改革开放,提升了我国金融业的国际竞争能力。虽然其间也还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尤其是监管体制不相适应的矛盾日趋严重。但总体来说,继续发展综合经营符合金融业风险和收益平衡需要,也是当前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义不容辞的历史使命。尊重规律,敬畏市场,因势利导,应作为改革的基本原则。
第二,国际上金融业综合经营的步伐停滞了吗?
从世界范围看,综合经营一直都是金融业的主要经营模式。1929年美国经济大萧条导致了美国银行业与证券业的严格分离,但与此同时以德国为代表的欧洲大陆国家一直实行全能银行(Universal Banking)制度。二十世纪八十年代,英国进行金融大爆炸(Big Bang)改革,提供综合化金融服务的金融集团广泛出现。受其影响,日本也于二十世纪九十年代通过立法,由此也带动了韩国、台湾等亚洲一些国家和地区的金融业综合经营。1999年,美国颁布《金融服务现代化法》,允许通过金融控股公司模式开展综合经营,标志着综合经营在全球范围内彻底取代了分业经营。这背后的驱动因素主要有两个:一是金融结构更加市场化,资本市场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商业银行很难完全不介入证券业务中;二是金融机构有追求规模效应、范围经济从而降低经营成本、提高盈利能力的内在动力。目前,主要发达经济体和主要新兴市场经济体均允许金融机构开展综合经营。从具体模式看,相当多国家主要通过控股公司结构实现综合经营,同时,银行、证券、保险的业务和产品交叉情况也很普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