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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法院关于法官职业保障制度情况的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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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法院关于法官职业保障制度情况的调研报告 近年来,随着法治进程的不断推进,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加之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涌现的新现象、新问题,导致群众对法律的需求越来越高,对应的法院乃至法官群体的司法能力面临更为严格的考验和挑战。法官职业作为一项特殊的职业,近年来由于各种原因,其已经成为了一项高风险的职业,在目前司法体制改革的背景下,探讨法官职业保障具有非常重大的现实意义。近日,XX法院对法官职业保障制度进行了专题调研,现将情况报告如下: 一、XX法院的基本情况 1、编制情况。XX法院目前共有干警183人,(正式干警115人,临聘干警68人),按照政法编制,定编136人,缺编21人。在现有的115名正式干警中,从事审判工作的一线法官有53人,不从事审判工作的在职法官18人,法警12人, 其它办案辅助人员22人。 2、工资情况。在从事审判工作的法官中,全年总收入51903元,其中基本工资12867元,法官审判津贴2165元,办案人员岗位津贴2880元,其它津补贴936元,全年一次性奖金1072元,县上目标考核5000元。不从事审判工作的法官待遇和一线法官差别不大,其他办案辅助人员除了没有法官审判津贴外,其他津补贴和奖金、考核一样。法院干警的总收入平均在45000元左右,除去扣缴的住房公积金、医保、社保,年收入40000元左右。法院干警的收入和当地普通公务员的收入基本没有差距,法官的收入在当地仍处于中低水平。 二、我院法官职业保障的现状 现阶段,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对法官的职业权利和职业保障问题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但由于种种原因,这些法律规定多停留在文字的层面,并没有制定形成切实可行的制度措施,致使法官的部分职业权利和职业保障没有落实或没有完全落实。 一是法官的收入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规定,法官的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根据审判工作特色,由国家规定。法官实行定期增资制度。目前,法官的工资制度和增资制度一直使用公务员的工资制度,导致《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定期增资的规定成了一纸空文。去年中组部和财政部对法官、检察官的加班费出台了专门的文件,从2013年1月起开始执行,可是由于地方财政资金的限制,目前我院的加班补贴虽然已经纳入了县委常委会讨论,但隔领到法官手中还差些时日。在法官审判津贴方面,人事部、财政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实行法官审判津贴的通知》,全国各级法院的在职法官每月将可以领取180元至340元不等的法官审判津贴,由于目前的司法体制改革,在近几年任命的法官中,由于一直不对任命的法官进行定级,导致新任命的法官没有审判津贴。对落实法官级别与行政级别挂钩的问题,文件虽然制定下发到那里,但是根本就没有落实。法官职业收入也没有进入高收入阶层,大多处于与公务员持平的水平。如果遇到家人出现大病、购买自住房或者孩子上大学等情况,就会非常窘迫。法官职业收入缺乏保障,物质待遇偏低,一方面难以提升法官职业的神圣感和自豪感,另一方面也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法官面对各种利益诱惑的自律能力。 二是法官的独立审判权力无法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规定,法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忠实于宪法和法律,坚持和维护审判独立的原则,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不受来自法律规定之外的影响。可现实中,法官的职业权力却不同程度地受到法院内部和法院外部双层“监督”的影响,严重地干扰了法官独立行使职权。在法院内部,法官审理案件,从庭长签发判决书、审判委员会研究决议案件、案件逐级汇报制度等,都造成了审和判的脱节,形成了被司法界诟病的“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现象,使法官的权力形同虚设。在法院外部,人大个案监督的扩大化和监督权的滥用、党委对涉法信访案件的监督、新闻媒体对案件审理中的舆论监督,都不同程度地影响和干扰了法官的职业权力的行使,让法官在审判活动中承受着巨大的心理压力,不得不小心谨慎,惟恐办错案件,受到处分。而一旦法官职务权力受到干扰或侵犯,由于缺乏对法官职业权力具体而有力的保障措施,如果法官屈服于这些干扰和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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