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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关于“灯下黑”“两张皮”等突出问题专题调研报告汇编(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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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灯下黑”“两张皮”等突出问题专题调研报告

 

根据有关要求,市委政法委领导班子就我市政法领域存在的“灯下黑”“两张皮”等突出问题开展了专题调研,现将调研情况汇报如下:

一、具体表现

(一)“灯下黑”具体表现

政法机关作为中国共产党领导之下国家的专政机关,承担着为公民执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职责。这就要求政法队伍必须做到忠诚干净担当。经调研发现,虽然我市政法队伍总体上能够做到忠诚干净担当,但仍有极个别政法干警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给政法队伍整体形象带来了负面影响。自xxxx年至xxxx年,全市政法干警共发生违法违纪案件xx件,其中市公安局发生违法违纪xx件,给予党纪政务处分xx人;市法院共x人受到党纪政务处分;市司法局x人受到党纪政务处分;市检察院x人受到党纪政务处分。

(二)“两张皮”具体表现

一是重业务轻党建的问题还不同程度存在。在调研中发现,市委政法委当前存在重业务轻党建的情况,在业务工作上花费了太多的精力,对党建工作仅仅满足于完成上级安排的工作任务,学习内容也大多按上级布置的内容原封不动地搬过来,没有结合实际情况开展学习,存在着为学习而学习的现象,致使部分干警出现了违法违纪问题。此外,在政法委负责的社会综合治理工作中,部分基层综治干部对“党建引领业务工作”的思想认知不够到位,没有充分认识到综治的所有工作都是党领导之下的工作。有的综治干部党员认为党建是虚活,而综治业务工作才是干实事,出实效,是本职工作,对党建的重要性、艰巨性认识不够,思想上存在主动干与被动干一个样、被动应付与改革创新一个样等问题。

二是党建工作开展形式单一。市委政法委党建学习内容单一枯燥,学习形式不丰富,为了开展活动而开展,不能很好地调动党员积极性。在创新党员教育形式上畏手畏脚,担心与众不同而犯了错误,不想创新,不敢创新。没有完全形成符合政法委实际的党建工作新思路,缺乏创新载体和打造品牌的能力和动力。

三是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结合不密切。在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开展过程中,部分综治干部在党建与业务结合方面缺乏深入思考和有效规划,选不准业务与党建工作的突破口,使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处于“不搭界”的状态,未能掌握党建工作的内在规律,存在以办公会议代替党组织会议,以传达会议文件精神代替思想政治工作等;有的认为党建工作是软指标、内容虚,缺乏有效的抓手,工作中难以找到与相关业务工作很好的融合点,不好抓,有的认为“不便抓”,觉得日常工作任务繁重,党建工作抓得多会影响日常业务工作的开展。工作推进上存在脱节,对党建与业务如何结合思考还不够深入。

二、现实原因

从以上“灯下黑”“两张皮”表现可以看出,我市政法系统全面从严治党工作任务仍然非常艰巨,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方面还存在问题和不足。

一是理论水平不高,政治意识不强。理论学习自觉性不强。有的党员干部在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方面有差距,没有真正坐下来静下心学习理论知识。把理论学习转化为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的内生动力不够。个别领导干部履行从严管党治党责任不到位,对政治学习重视不够,对上级安排部署的党建工作重视不够,对干警的思想引导、教育警示重视不够。

二是制度执行不严格,监督管理不到位。部分党员干部执行制度意识不强,对规章制度学习较少,在执行上随意性较大。监督管理不到位。个别领导干部落实“一岗双责”浮于面上,主体责任意识不强,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没有做到早发现、早提醒、早处理,对发现的问题不提醒、不教育,导致责任空转、虚化,致使干警发生违法违纪问题。

三是工作作风不扎实。个别干警担当意识不强,对工作推诿扯皮、不负责任,面对困难瞻前顾后,面对重大任务不能挺身而出。有的干警司法为民意识单薄,对群众意见和诉求不搭不理,致使涉法涉诉信访问题多发;有的干警考勤纪律、会议纪律松懈,有迟到早退现象。有的干警办案过程不作为慢作为,导致案件久拖不决,人为造成不良后果,有的干警办案时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办“人情案”“关系案”,受到了上级的倒查追责。

三、整改措施

一是强化“主体责任”落实。找准承担责任主体,科学划分职责分工,明确具体承担落实主体责任各项工作任务的部门。强化内部监督,探索建立廉洁从检情况报告制度,强化领导责任,主要负责人亲自抓纪律,负总责,当好领导者、执行者和推动者,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和各科室负责人在职责范围内履行主体责任,对发现的问题严格追责。

二是强化理想信念教育。建立健全理论学习制度,充分运用“三会一课”、主题党日、理论中心组等各种形式开展理想信念教育。政法委党员干部要坚定政治站位,树立终身学习理念,自觉把政治理论学习当作一种精神境界,积极营造浓厚的学习风气和学习氛围,不断提高政治理论水平,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不断增强政治定力和思想敏锐性,始终同党中央保持一致。

三是强化制度意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引导干警切实强化制度意识,不断增强制度的权威性和执行力,让制度管用见效。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要组织干警学习制度、熟悉制度,要教育广大干警自觉按照制度履行职责、行使权力,在制度的轨道上推进各项工作开展。领导干部要带头维护制度权威,做制度执行的表率,要严格履行“一岗双责”责任,加强监督,严肃查处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阳奉阴违的行为,确保制度时时生威、处处有效。

四是强化队伍作风建设。严格按照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基本要求,通过职业道德教育,增强干警的职业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提高干警对职业道德的认识,培养高尚的职业道德情感,养成良好的职业道德习惯。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以改进司法作风为切入点,加强对干警的监督管理和约束,坚持不懈地对干警进行廉政自律教育,健全方便群众监督举报的各项制度,把教育监督工作延伸到八小时以外,使干警的司法活动始终置于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之下。以“零容忍”的态度狠抓队伍违规违纪查处、问责,确保队伍纯洁、司法公正。

五是强化执法监督。《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中明确规定:党委政法委员会应当推动完善和落实政治督察、执法监督、纪律作风督查巡查等工作制度机制。市委政法委要切实发挥监督作用,开展好执法监督工作,前一段时间,由政法委牵头,检察院、司法局等部门组成督查组,选取三个典型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在法院开展执法监督试点,取得了良好成效。接下来,要形成长效机制,作为政法系统内部监督的一个重要部分,进一步推动司法公平公正公开。

 

 

关于如何破解新时代机关党建“灯下黑”现调研报告

 

按照“xxxx、xxxx”主题教育开展大调研要求,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对机关党建工作“灯下黑”现状进行了深入调研分析。“灯下黑”的本义是指照亮了周围却照不到自己,机关党建“灯下黑”是一个形象说法。机关党建为何出现“灯下黑”问题?究其根源,就在于全面从严治党没有真正落实到位。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面从严治党首先要从政治上看。没有政治建设这个“灵魂”和“根基”,其他建设都成了无用功。机关党建工作“灯下黑”问题,不仅是一个党建问题,更是一个政治问题。因此,我们必须善于从政治建设的视角上观察、分析和治理机关党建“灯下黑”问题。

一、当前机关党建灯下黑问题的表现

对机关党建工作站位不高。部分机关党组织对加强机关党建的认识不到位,站位不高,主要表现为三种典型的论调:一是“无关论”,认为搞好机关党建工作是分管党建工作领导的事情,与其他领导无关;是机关党委的事情,与其他部门无关;是专职党务干部的事情,与其他人无关。二是“麻烦论”,认为机关都有相应的业务工作和中心工作,搞党建出不了大成绩、不搞也出不了大问题;相反做党建工作则会分散精力,甚至冲淡机关中心工作主题,因而搞党建工作就是自找麻烦。三是“装饰论”,认为机关党建工作是重要但不紧急的事情,是一项表面贴金工程,在实际操作中就变成了“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的现象。

党建与业务工作不能融合一体。机关党建工作“灯下黑”问题,思想根源之一是一些党员领导干部没有准确的理解和把握党建与业务之间的关系。一些党员领导干部认为我们党的中心工作是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经济考核是指挥棒,经济上去了,其他事业就自然而然地跟上去了,所以讲政治不那么重要了。反映到机关党建中,就出现了思想上的“灯下黑”现象。“重业务轻党建”,实质上就是人为地把党建与业务截然分开,认为业务是实的、重要的、不可或缺的,党建是务虚的、空谈的、可有可无的。应该说,这是一种理论上的误解和政治上的糊涂。实际上,对于我们党的各级机关来说,党建与业务从来都是有机结合在一起的,“没有离开业务的党建,更没有离开党建的业务”。

对党员教育管理不够严格。个别单位对党员干部的管理监督失之于宽,失之与软,对党员管理过多依懒行政手段,忽视党内教育管理,对一般党员“不善管”、对干部党员“不敢管”,甚至出了问题捂着盖着,致使一些党员不愿行使监督权利,造成纪律松驰、组织松散,甚至出现个别党员干部违法违纪的行为。党员学习教育经常因为业务忙或参会人员不齐而难以落实,造成学习时间不固定、不经常,有空就学学、没有时间就取消。长期以往导致党组织的凝聚力下降,党员对党组织的归属感减弱,党员对自己身份认识模糊。

先锋堡垒作用发挥不充分。一些党组织抓工作落实的质量不够高,重制定计划、轻工作落实,对所属支部指导、管理不够到位。一些支部开展党建活动方式比较封闭,习惯于照搬上级文件,坐等上级指示,工作缺乏新思路、新举措、新办法。同时,许多基层党组织党建经费少、甚至根本没有党建经费,不同程度地制约了基层党组织开展相关党建工作的积极性。有的党组织在引领党员立足本职岗位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上,认识不到位,党性观念不强,在解决“两张皮”“灯下黑”问题上,结合点和切入点抓得不准,不能充分发挥党组织的先锋堡垒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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