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委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规范党委决策行为,推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提高会议效能和议事效率,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有关规定精神,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党委议事的基本原则:
(一)议大事原则。党委要围绕企业发展中心任务,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研究加强党在企业的领导、企业党的建设,参与企业重大问题决策。党委研究讨论作为董事会、经理层决定事项的前置程序,讨论《公司法》规定的由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重大问题,为企业改革和发展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企业的贯彻执行。
(二)群众路线原则。党委在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前,要坚持群众路线,广泛听取意见,保证党委决策、决议和意见有坚实的群众基础,得到群众的理解、支持和拥护。
(三)实事求是原则。党委议事、决策要从实际出发,以实事求是的精神,处理好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并符合企业发展的实际。
(四)民主集中制原则。党委通过党委会或党委扩大会进行决策或参与决策讨论,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实行集体议事,并以会议表决形式体现领导集体的意志。
(五)回避原则。党委会讨论问题涉及到党委委员或其家属,需要回避的,该委员应主动回避或由党委在会前通知该委员回避。
第二章议事范围
第三条企业党的建设需经党委讨论做出决定和决议的事项:
(一)传达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组织的有关决议、指示,研究制定贯彻落实的具体意见和措施。
(二)审议公司发展战略规划。
(三)制定和修改公司党建工作制度、规定等规范性文件。
(四)研究制定公司党委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和工作报告,研究需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或报告的重要事项。
(五)研究公司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人才工作、党风廉政建设、意识形态工作、精神文明建设、企业文化建设等工作,对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做出决定。
(六)提名、推荐和审议公司管理的干部以及出资人代表人选,确定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后备人选,提名公司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后备人选,决定公司管理的党群干部的任免和奖惩。
(七)研究制定公司党员、干部及其他人才的教育培训规划和实施计划。
(八)研究决定公司及上级单位各项先进和荣誉的评选、表彰和推荐事项。
(九)研究决定党委、纪委、工会、共青团等组织机构的设置和调整,研究决定所属党组织请示的重要事项,研究决定工会、共青团和职工代表大会向党委请示的重要问题。
(十)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体系,履行好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研究决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项。
(十一)审议董事会、经理层提请的有关公司改革发展中全局性、政策性的重大事项。
(十二)研究公司重大稳定问题和重大突发性事件。
(十三)研究决定需由党委会集体讨论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涉及“三重一大”等重大事项决策时,党委会应专题研究,并把党委会研究作为董事会决策的前置条件。
第五条按照市委要求开好每年一次的党内民主生活会,督促、指导所属单位党组织开好党内组织生活会。
第三章议事程序及要求
第六条党委会原则上每月召开1-2次,如遇重大或急办事项可随时举行。书记可根据会议议题和内容确定会议召开的方式(党委会或党委扩大会)。
第七条党委会由书记召集和主持,书记不在时可委托副书记召集和主持。
第八条召开党委会时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需要做出决议或讨论重大事项、重大人事问题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党委成员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党委会,须在会前说明,其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
党群工作部(人力资源部)主任、办公室主任、纪检监事室主任列席党委会议。其他需要列席会议的人员由主持人根据会议内容确定。
第九条会议议题的确定:
(一)企业党的建设方面的议题,需报党委书记确定,也可由书记或书记委托副书记直接提出议题。重要议题事先须向党委委员通气、酝酿。
(二)企业生产经营方面的议题,由党政主要领导共同商定。
(三)党委议事过程中,一般不可插入临时议题,如遇急需提交党委会讨论的议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是否插入议题。
第十条会议准备:
(一)党委会的召开时间、议题,一般应在会议召开前两天通知各委员,会议有关材料会议期间发放,会后及时收回。
(二)党委会召开之前,党委成员应就重要议题充分交换意见,沟通思想。
(三)有关部门要求在党委会上形成决议的议案,应提前拟好决议草案,供研究时参考。
第十一条会议讨论:
(一)会议讨论实行一事一议。对议题涉及到有关部门的,必要时可通知该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讨论前先由相关部门或分管的党委委员汇报有关情况,然后安排足够的时间进行充分讨论。
(二)讨论干部任免,应在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党政主要领导就拟任干部人选先行沟通,经党委组织考察后,提交党委会研究,按照法定程序任免。提交会议研究之前,应先征求纪委意见。如原拟任人选被否定,应按照规定程序重新提出人选,下次会议再议,不可临时动议,仓促决定。
(三)实行“党委书记末位发言制度”。会议讨论中,党委书记不首先发言定调,应在认真全面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后,综合各方面情况最后发言表态。
第十二条会议决定:
(一)党委会决定重大问题时,要充分酝酿讨论,然后进行表决。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一般可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委员的书面意见不计入票数。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
(二)遇到意见分歧较大的事项,一般应暂缓表决,在进一步调查研究和充分酝酿后再议。
(三)党委会做出的各项决策,会后要及时行文,由党委书记或党委书记委托副书记签发,并按照分工,抓好贯彻落实。
第十三条党委会会议由办公室负责通知,记录等会务工作由党群工作(人力资源)部负责。
第四章党委会决定或决议的执行
第十四条每个党委成员都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党委的决定、决议,任何个人都无权改变。对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但在行动上必须坚决执行党委决定。
第十五条党委成员应自觉接受党组织的领导和监督,按照分工负责抓好党委决定、决议的落实,并主动向党委汇报各自执行的情况。党委书记要对决定、决议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在党委会或民主生活会上通报。
第十六条担任董事、行政领导职务的党委委员要按照党委决定在董事会、经理办公会发表意见,向董事会和经理办公会提出党委对重大问题的意见和建议,并向党委报告落实情况。
第五章监督保障
第十七条不能以党政联席会代替党委会,不能以党委成员个人参与决策代替党委集体研究讨论,不能以个别征求意见、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党委集体讨论决定,凡重大问题没有按本规则进行民主讨论而擅自决定并造成重大失误和损失的,要对有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委会的,书记或副书记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党委会报告,并得到确认。
第十九条出席和列席党委会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和保密规定,未经组织同意,不得向外传播或泄露党委会议内容,违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党委会内容如需要整理成会议记要的,应当由党委书记签发,党委会纪要一般只发至党委委员,如需扩大范围,应当经党委书记书面批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规则由集团公司党群工作(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党组会议议事规则
一、党组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临时组织召开。会议时间、地点、内容由党组书记确定。
二、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主持,党组书记不在时委托其他党组成员主持。
三、党组会议必须由党组成员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参加议定事项方为有效。
四、党组会议召开前,由综合科提前向党组成员和有关科室征集议题,经党组书记同意的议题应提前通知党组成员和有关科室做好上会准备,必要的问题应提前进行沟通酝酿,以提高会议的效率和质量。
五、党组成员没有特殊情况,应按时参加党组会议,不能参加会议的,应事先向党组书记请假。
六、党组会议除党组成员参加外,列席人员根据会议需要参加的,由党组书记决定。
七、党组会议应贯彻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会上要充分发表意见,实行少数服从多数,每次会议后都要形成有关决议。
八、党组会议具体议事内容: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决议,市委重大决策;2.中心党建工作规划和年度、季度工作计划;3.审批中心正副科级干部的任免、调动;4.确定中心人员调配,内设机构和职能划分;5.对党员、干部的奖励或处分;6.党组班子的廉政建设和纪检工作;7.工作中的重大问题;8.涉及全中心的重大问题及请示报告;9.上级党委要求和主任会议认为应提交党组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九、党组会议由综合科负责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会议材料由办公室负责立卷、归档,严格保管。
十、党组会议内容及议定事项,在未公开前应严格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