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纪律作风建设相关规定
资
料
汇
编
目 录
2.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公款出国(境)旅游的通知 6
3.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到风景名胜区开会的通知》 9
4.中共中央纪委关于制止以革命传统和爱国主义教育为名组织公款旅游的通知 12
5.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中不得赠送和接受礼品的规定 14
6.国务院关于在对外公务活动中赠送和接受礼品的规定 17
7.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接受和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的通知 20
8.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收受礼品实行登记制度的规定 23
9.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对《关于对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收受的礼品实行登记制度的规定》中几个问题的答复 25
10.中共中央纪委关于印发《关于各级领导干部接受和赠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的处分规定》的通知 27
11.中共中央纪委中央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关于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决刹住中秋国庆期间公款送礼等不正之风的通知 29
12.《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 30
13.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 50
14.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 56
15.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 60
16.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做好清理规范津贴补贴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63
17.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问题的通知 70
18.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 73
19.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严肃纪律加强公务员工资管理的通知 78
20.关于省、地两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个人经商办企业的具体规定(试行) 80
21中共中央组织部文件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82
用公款出国(境)旅游及相关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2010年8月12日)
第一条 为规范因公出国(境)管理秩序,明确相关政策界限,惩处用公款出国(境)旅游及相关违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下列人员:
(一)行政机关公务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用公款出国(境)旅游行为,是指无出国(境)公务,组织或者参加用公款支付全部或者部分费用,到国(境)外进行参观、游览等活动的行为;其中包括无实质性公务,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参加会议等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行为。
第四条 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组织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虚报出国(境)公务骗取批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