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资源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0〕19号)、《自治区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等精神,现就自治区与市县(含宁东管委会和红寺堡区,不含其他市辖区,下同)自然资源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决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落实自治区党委第十二届九次、十次、十一次、十二次全会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健全充分发挥自治区和市县积极性的体制机制,优化政府间事权和财权划分,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运转高效的自然资源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制度,促进自然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维护国家生态安全,为加快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继续建设经济繁荣民族团结环境优美人民富裕的美丽新宁夏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坚持科学统筹,做好制度设计。根据自然资源基本公共服务建设与管理性质、规模与受益范围、构成要素、实施环节等,科学划分自治区与市县自然资源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确保自然资源基本公共服务受益范围与各级政府管辖区域保持一致。
坚持权责明晰,有序推进改革。依据现有自然资源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的框架基础,开展科学合理、行之有效的事项划分,明确各项财政事权的内容,对实际执行中不清晰的事项进行规范和补充完善,对属于改革范畴的事项根据相关领域体制机制改革进展情况及时调整。
坚持协同联动,强化保障作用。适度加强自治区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充分调动市县保障本行政区域内自然资源领域公共服务的积极性,以自然资源保护和生态修复为重点,为全区自然资源和生态修复源头治理、协同治理、重点治理提供财政资金保障。
三、主要内容
(一)自然资源调查监测。
将全区基础性、公益性、战略性地质调查,全区性、跨区域的自然资源专项调查,年度地理国情监测、基础调查和年度国土利用变更调查中数据核查和质量检查,汇总分析及自治区组织实施的各类自然资源调查监测、监测数据库及管理系统、平台建设及运行维护,全区地理信息服务、测量标志保护、地图服务与监管,全区基础测绘、地理信息成果质量监督检查等事项,确认为自治区财政事权,由自治区承担支出责任。
将基础调查和年度国土利用变更调查中,市县组织实施的土地现状调查(变更)、地方自行组织开展的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自然资源调查监测数据库及管理系统、平台建设及运行维护事项,市县辖区地理信息服务、测量标志保护、地图服务与监管、基础测绘,以及资质单位开展的质量监督检查等事项,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二)自然资源产权管理。
1.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将自治区本级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的建设与运行维护,中央政府委托地方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权籍调查,自治区政府部门负责的不动产登记和权籍调查,法律授权自治区直接进行的权属争议调查处理等事项,确认为自治区财政事权,由自治区承担支出责任。
将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市县人民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权籍调查等事项,确认为自治区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自治区与市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市县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的建设与运行维护,市县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不动产登记和权籍调查,法律授权市县直接进行的权属证争议调查处理等事项,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2.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和权益管理。将中央政府委托自治区代理行使所有权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的统筹管理,法律授权由自治区代理行使所有权的特定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确认为自治区财政事权,由自治区承担支出责任。
将自治区或法律授权委托市县代理行使所有权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的统筹管理,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的清查统计、价值评估、资产核算、考核评价及资产报告、资产负债表、资产保护和使用规划编制等具体管理事务,全区自然资源政府公示价格体系建设和等级价格监测、自然资源市场监管和动态监测、自然资源市场交易平台建设、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状况评价,确认为自治区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自治区与市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法律授权委托市县代理行使所有权的特定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自治区委托市县代理行使所有权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权籍调查,市县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的不动产登记和权籍调查,法律授权市县直接进行的权属证争议调查处理,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三)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
1.国土空间规划。将国家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的贯彻落实,自治区国土空间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的编制、监督实施,报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国土空间规划的审查,自治区规划管理信息平台的建设、管理和维护,全区资源环境承载力评价,全区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全区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边界划定等事项,确认为自治区财政事权,由自治区承担支出责任。
将市县级及以下国土空间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的编制和监督实施,相关规划、战略和制度的制定和实施明确由市县落实的任务,市县资源环境承载力评价,市县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市县永久基本农田管控边界、市县城镇开发边界管控边界划定,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2.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将全区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管理,全区土地征收转用监督管理,以及受全区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影响而实施的生态补偿事项,确认为自治区财政事权,由自治区承担支出责任。
将市县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管理,有关生态补偿的具体落实事项,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四)生态保护修复。
将对生态安全具有重要保障作用、生态受益范围较广的重点生态保护修复(主要包括重点区域生态保护修复治理、国土综合整治、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治理,国家公园、国家级、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地建设与管理,重点国土绿化造林、林木良种培育、林草种质资源保护、森林抚育、林业科技推广示范,天然林及国家级、自治区级公益林保护管理,退耕还林还草、草原生态系统保护修复、草原禁牧与草畜平衡工作,湿地生态系统保护修复,荒漠化生态系统治理,国家、自治区重点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等事项),确认为自治区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自治区与市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生态受益范围地域性较强的其他生态保护修复(主要包括重点区域外其他生态保护修复治理、国土综合整治、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治理,其他自然保护地建设与管理、其他公益林保护管理,其他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等事项),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五)自然资源安全。
将自治区负责的矿业权出让登记、出让收益评估、开发利用方案审查等矿业权管理,地质勘查项目管理,重大地质矿产勘查专项的组织实施,自治区负责的本级出让登记矿业权或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的储量评审备案,已评审备案矿产资源储量的登记入库,全区地质资料的统一管理、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和地理信息安全监管、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级自然资源领域国际合作与交流、科技发展和创新能力建设等事项,确认为自治区财政事权,由自治区承担支出责任。
将矿产资源规划编制、修改、数据库建设,矿山监管,绿色矿山建设,古生物化石监督管理与保护,耕地资源安全监管,全区耕地占补平衡及粮食产能提升,国家、自治区重点陆生野生动植物疫病监测防控,自治区林业优势特色产业发展等事项,确认为自治区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自治区和市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市县负责的采矿权出让登记、出让收益评估、开发利用方案审查等矿业权管理,地质矿产勘查项目的组织实施,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和地理信息安全监管,设区的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的所辖市县(区)出让登记矿业权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已评审备案矿产资源储量的登记入库,市县行政区域内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实施,其他野生动植物疫病监测防控、其他林业地方优势特色产业发展事项,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六)自然资源领域灾害防治。
将全区重点区域地质灾害风险调查和排查、地质灾害监测预警、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及应急测绘保障工作,应急调查和应急监测,地下水过量开采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的监督监测,地质灾害综合治理工程,实施应急治理工程,修订地质灾害风险区划等事项,确认为自治区财政事权,由自治区承担支出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