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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高质量发展”学习会发言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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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核安全监管体系 建设专业化监管队伍

 

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中国式现代化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指出我国核电技术等取得重大成果,进入创新型国家行列,明确要积极安全有序发展核电、加强核等领域安全保障体系建设,坚定不移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抓好地区监督站建设和监督员队伍建设意义重大,我们要以党的二十大精神为指引,提出保障核与辐射安全的思路举措和具体措施,以实际行动保障核与辐射安全。

一是着力构建规范完善的核安全监管体系。要不断修订完善监督检查程序,做好第三层级监督检查程序文件的修订工作,完善辐射监测应急法规标准体系,解决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与相关方衔接不充分问题,优化完善核安全设备监督依据。

二是加大监督力量投入力度,建设高素质、专业化监管队伍。要综合考虑监督人员的配备,统筹调度监督力量。重视监督人员培训工作,加强内部经验反馈和经验交流,探索加强核设备境外监督。

三是推进核安全监管能力现代化建设。探索应用风险指引型监督工具,为监管决策提供技术支持。加快全系统信息化建设,推进统一的核安全监管数字化技术平台建设,统一和规范各监督站的监督检查深度和整改标准。

四是进一步督促企业落实核安全主体责任。健全防造假机制,创新核安全文化培育,持续开展持证单位法律法规宣贯,结合典型案例进行警示教育。强化企业内部监督,加强违法违规问题监督,强化整改落实核查,形成监管闭环管理。


强化政治引领 构建依法治核新格局

 

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国家安全是民族复兴的根基,社会稳定是国家强盛的前提。必须坚定不移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把维护国家安全贯穿党和国家工作各方面全过程,进一步做深做细做实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工作,创造核与辐射安全监管新局面。

一是强化政治引领,加强政治机关建设。忠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持续强化政治机关意识,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总体国家安全观,坚持“理性、协调、并进”的中国核安全观,牢记核安全“国之大者”。

二是强化法治思维,构建依法治核新格局。完善执法流程和程序,加强入口条件识别,明确监管执法中的关键要素,形成规范模板,不断加大监督执法力度;抓住典型案例严格执法,开展涉嫌违法违规问题执法调查,敢于执法,形成震慑。

三是强化系统思维,推进核安全监管两个现代化。华东监督站初步构建了系统化、科学化、精细化、规范化的监管体系,形成“三位一体”监管体系。同时,建立监督工作例会协调机制,深化科技委员会技术研判机制,探索实践非现场监督检查模式,提高监管信息化水平。

四是强化核安全文化建设,筑牢核事业发展根基。持续保持核安全监管高压态势,对涉核单位弄虚作假、故意违章操作的行为严肃监督执法,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通报一起;持续开展核安全文化宣贯,开展非例行检查和定期监管对话,召开核与辐射安全工作片会,强化核安全文化氛围。


发挥核安全协调机制作用 完善核安全法规标准体系

 

党的二十大报告专章对维护国家安全进行部署,提出要“强化国家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对国家安全工作的高度重视。我们要更加自觉地以党的二十大精神为指导,推动核安全监管高质量发展。

一是强化核安全协调机制作用。发挥好协调机制“增强器”和生态环境部第一牵头单位的作用,深化实践“机制搭台,部门唱戏,回应关切,力求实效”工作模式,完善核安全领域顶层设计,优化风险评估组织模式,着力推动防范重大系统性风险,重点推动需要部际协作解决的重难点问题。

二是完善核安全法规标准体系。聚焦部分法规标准亟需修订、部分领域还有缺项、发挥国际引领作用不够等问题,立足部分堆型的先行优势,在一些领域推动构建中国式现代化核安全法规标准体系。

三是提升核安全监管权威性。比照中央生态环保督察,转变监管理念,由单纯“督企”向“督企+督政+督集团”转变,督促营运单位全面落实核安全责任,转变“保姆式”监督模式,形成各方齐抓共管的局面。

四是推进监管体系和监管能力现代化。要持续优化监管体制机制,加强监管队伍建设,推进监管技术研发基地内涵能力建设,进一步加强辐射监测“三张网”建设,强化信息化监管手段的运用,扎实做好核与辐射应急准备,积极应对各类风险挑战。


加强核安全基础性工作 持续提高监管能力

 

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提出“积极安全有序发展核电”。国内外实践表明,保障核安全,独立的、高水平的监管不可或缺。为进一步提高核安全监管能力和水平,我认为目前亟待开展以下工作:

一是加强核安全监管策略研究。国家核安全局成立后,参考发达国家建立了自己的监管体系、监管模式和监管方式,并不断调整变化。后续应强化对已有监管效果的评估,及时总结实践经验,积极跟踪国际核安全监管的新动向,不断完善改进监管策略。

二是建立系统、高水平的培训体系。当前,我国总体构建了核安全监管人才培养体系,但还不能完全满足当前监管需要,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人员技术能力和监管水平的提高,后续应积极建立自主规范的人才培训体系,将对外为主的培训改为内外兼顾、以内为主的培训。

三是重构和再造内部体系。当前,核安全监管能力需结合新的形势任务与时俱进、加快提升,根据核安全监管的规律优化体制机制,形成监管合力,把充分发挥现有人员作用摆到更加突出的地位。

四是改进核安全监管文件。应根据监管实践和效果,不断改进监管文件体系,不断优化监督检查大纲等文件,进一步突出监督检查程序的指导性、普适性,完善包括检查、评估、执法等在内的监管文件体系。


加强体系建设 提高监管效能

 

我们要牢记“国之大者”,以钉钉子精神落实党中央“两步走”战略安排和一系列重大部署,切实把党的二十大作出的重大战略安排转化为核安全监管高质量发展的实际行动。

一是加强体系建设。一要完善综合治理体系。及时通报典型突出问题,向行业主管部门传导压力;主动协调公安、运输、市场监管等部门落实辐射安全监管职能;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伍改革。二要强化三位一体监管体系。加强干部队伍建设,鼓励干部多岗位锻炼。三要构建更加完备的法规标准体系。推进放污法、449号令等法规修订,进一步弥补电磁立法空白和各领域法规标准缺少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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